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 息
在不影响公约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条的情况下,缔约国应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律和行政制度,就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特许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出口商以及在可能情况下就其承运人等事项相互交换与具体案件有关的信息。
在不影响公约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条的情况下,缔约国应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律和行政制度,就以下事项相互间交换有关信息:
已知参与或涉嫌参与非法制造或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非法制造或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中使用的隐藏手段和侦破方法;
从事非法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通常使用的方法和手段、发送点和目的地及路线;和
与预防、打击和消除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有关的立法经验、做法与措施。
缔约国应当酌情相互提供或交换有助于执法当局的有关科学技术信息,以提高彼此在预防、侦查和调查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并起诉参与这些非法活动的人员方面的能力。
缔约国应当在追查可能是非法制造或贩运的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方面开展合作。这种合作应包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协助追查此种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请求作出迅速的答复。
各缔约国均应在符合本国法律制度基本概念或任何国际协定的情况下,保证对其根据本条规定从另一缔约国收到的任何信息,包括与商业交易有关的专利信息加以保密并遵守对使用这种信息的任何限制,只要提供此种信息的缔约国有此请求。如果不能保密,则应在公布信息前通知提供此种信息的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