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合 作

缔约国应当在双边、区域和国际各级开展合作,以预防、打击和消除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

在不影响公约第十八条第十三款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均应指定一个国家机关或单一的联络点,作为本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就本议定书所涉事项进行联络的单位。

缔约国应寻求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出口商、经纪人和商业承运人的支持与合作,以预防和侦查本条第一款所述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