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关于进出口和过境执照或许可证制度的一般要求
各缔约国均应对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转让建立或保持有效的进出口执照或许可证制度以及国际过境措施。
各缔约国在为运送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签发出口执照或许可证之前均应核查:
进口国已签发进口执照或许可证;
在不影响照顾内陆国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安排的情况下,过境国在运送之前至少已书面通知说其对有关过境不持异议。
进出口执照或许可证和附单中所载资料至少应包括签发地点和日期、到期日、出口国、进口国、最终收货人、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说明和数量,以及在过境情况下所涉及的过境国。应事先向过境国提供进口执照中所载资料。
进口缔约国应根据请求将已收到所发运的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情况通知出口缔约国。
各缔约国均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发放执照或许可证程序的可靠性,并确保可以核查或验证执照或许可证文件的真伪。
对于出于打猎、射击比赛、评价、展览或修理等可予核查的合法目的而临时进出口和过境转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缔约国可实行简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