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枪支的停用

根据本国法律不承认已停用的枪支为枪支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酌情规定具体的犯罪,以便根据下列有关停用的一般原则,防止非法重新启用业已停用的枪支:

对于已予停用的枪支,应使其所有主要部件永远无法操作,并且不能以一种可使枪支以任何手段重新启用的方式予以拆除、替换或更改;

应为在适当时由某一主管当局核查停用措施作出安排,以确保对枪支的更改将使其永远无法操作;

主管当局的核查应当包括证明枪支已予停用的证书或记录或者在枪支上打上表示枪支已予停用的明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