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枪支的标识
为了识别和追查每一枪支,缔约国应:
在每一枪支制造时,或者要求打上表示制造商名称、制造国或制造地和序号的独特标识,或者沿用由简单几何符号与数字密码和(或)字母数字混合密码组成的任何其他独特的、便于使用的标识,使所有国家即刻便能识别制造国;
要求在进口的每一枪支上打上适当的简明标识,以便识别进口国和在可能的情况下识别进口年份,并使该国主管当局能够追查该枪支,如果该枪支无独特标识,则还应当打上这类标识。本项的要求不必适用于出于可核实的合法目的临时进口的枪支;
确保在枪支从政府库存转为永久性民用时打上适当的独特标识,以使所有缔约国均能识别转让国。
缔约国应当鼓励枪支制造业研拟防止去除或更改标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