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存记录

各缔约国均应切实保存与枪支有关的必要资料,并在适当和可行的情况下保存与枪支零部件和弹药有关的必要资料,保存期至少为十年,以便识别和追查非法制造或贩运的枪支,而且在适当和可行的情况下识别和追查这些枪支的零部件和弹药,并防止和侦查这类活动。这类资料应包括:

本议定书第八条所规定的恰当标识;

凡涉及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国际交易,有关执照或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和到期日期、出口国、进口国、过境国(酌情而定)、最终收货人以及货物的说明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