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章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