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