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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2年) 5

5 判定基准

5.1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 呼吸困难分级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附件
4.2.10 目录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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