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

专家组的组成;

鉴定时间;

鉴定所用资料;

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表决情况;

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