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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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