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诊断 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诊断 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