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诊断 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诊断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