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