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