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3年以上;

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