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诊断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诊断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