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机构调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