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