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