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