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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第三十三条 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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