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应当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