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