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职业学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