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七章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级地方…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第四十七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