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