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