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