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