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