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