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