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