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