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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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