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