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