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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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