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调查 第八条 耕地质量调查包括耕地质量普查、专项调查和应急调查。 第九条 耕地质量普查是以摸清耕地质量状况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对全国耕地自下而上逐级实施现状调查、采样测试、数据统计、资料汇总、图件编制和成果验收的全面调查。 第十条 耕地质量普查由农业部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耕地质量专项调查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调查、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和新增耕地质量调查。 第十二条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是为评价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而实施的调查。 第十三条 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是在一定区域内实施的耕地质量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 第十四条 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是为了解耕地质量某些特定指标而实施的调查。 第十五条 新增耕地质量调查是为了解新增耕地质量状况、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能力而实施的调查。 第十六条 耕地质量应急调查是因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污染或破坏耕地质量的情况时实施的调查。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