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五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 前款规定的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