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六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