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