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三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