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二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