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预算。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但不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有关资金或者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补充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