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达到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及坡度等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