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五章 减免退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减免退税管理 第四十八条 恢复土地原状需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的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引用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2011)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