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五章 减免退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减免退税管理 第四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土地原状的; 损毁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2年内恢复土地原状的;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