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之一:

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困难减免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